关爱女职工“两癌”筛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关爱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防控资金风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振兴发展服务职工群众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及管理的规定》(辽工发〔2018〕54号)、《辽宁省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工发〔2016〕61号)和《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关爱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工办发〔2018〕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总工会设立“两癌”筛查专项资金,包括“两癌”检查资金和“两癌”手术关爱慰问资金两部分,实行分项支出、分项结算。
第二条 检查资金用于全省已建会单位女职工“两癌”检查的费用,由省总工会按每人300元标准拨付给市总工会,不足300元的据实拨付,超出部分由市总工会自行负担。
省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经申请同意,纳入所在地地方工会女职工“两癌”检查范围。
第三条 关爱慰问资金用于对工会会员“两癌”手术住院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以及精神慰藉。发放对象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在全省工会开展关爱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期间,经筛查(包括利用省总专项资金和单位自行组织)后首次确诊为乳腺癌、宫颈癌(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定义为“恶性肿瘤”的乳腺癌、宫颈癌,不包括原位癌),且已经实施手术的工会会员。关爱慰问金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万元。
第四条 符合关爱慰问金发放对象的工会会员需填写《辽宁省工会女职工“两癌”手术关爱慰问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三级医院出具的“两癌”诊断书、病理报告;(3)住院治疗病志复印件,包括入院首页、出院小结等;(4)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医院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
第五条 基层工会对工会会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审核汇总,由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关爱慰问金发放对象。省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会员符合关爱慰问金发放条件的,经省产业工会常委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向省总工会申请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市总工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收据复印件与《女职工“两癌”检查资金结算表》《女职工“两癌”筛查结果汇总表》《女职工“两癌”手术关爱慰问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报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女职工“两癌”检查资金结算表》《女职工“两癌”手术关爱慰问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需加盖市总工会公章。
第七条 省总工会经党组会议研究后,以预拨或据实拨付的形式将检查资金、关爱慰问资金拨付给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第八条 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各经办单位留存“两癌”筛查工作资料,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各市总工会需将招标文件及协议的复印件报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备案。
第九条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两癌”检查和关爱慰问工作,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专项资金“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执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条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两癌”检查资金和关爱慰问资金的监管。省、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除追缴相应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应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并结合各市自查评估报告,形成全省专项资金自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可设立专项资金,为“两癌”筛查工作提供足额的资金保障,此项工作发生的工作费用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日印发的《关爱女职工“两癌”筛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辽工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女职工“两癌”手术关爱慰问金审批表
2.女职工“两癌”手术关爱慰问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3.女职工“两癌”检查结果汇总表
4.女职工“两癌”检查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