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发〔2015〕29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推动我市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更加有效地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按照大连市工会十六大和十六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此项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工会倡导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的非营利性互助互济活动,既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会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解决好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动我市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动员,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努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受益面,最大限度地将职工组织到活动中来。要通过各种有效载体,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参加活动的方式、缴费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使广大职工群众了解医疗互助。要加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精神的宣传,真正使广大职工了解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从而自觉自愿地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要积极争取单位党政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为广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三、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职工医疗互助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互助资金运作、资金监管等制度,规范使用程序,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互助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让资金起到救急救难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把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当前工会重点工作之一,切实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真正把这项方便职工、惠泽职工的好事办好、善事办实。要把宣传重点放到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中,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从“要我参加”到“我要参加”,激发职工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为推进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市总工会成立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博力 大连市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韩晓秋 大连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王 剑 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
董 健 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
吴 强 市总工会经审办主任
杨 青 市机械重工·电子信息工会主席
胡 伟 市海员交通·建设建材工会主席
杨雨身 市财贸·金融工会主席
丁朝阳 市轻纺·农林水利工会主席
于 波 市教育·科研文化工会主席
孙 明 市医务工会主席
杜英杰 市直机关工会主席
王 澜 市公安局工会主席
孙陆浩 市国税局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生活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企事业单位工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四、精心组织,确保职工得到实惠
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确保职工得到实惠,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此项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按照财务管理原则,市总工会将为参加活动的每一位市直单位职工给予不少于互助金额三分之一的资金补助,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也要仿照市总工会的做法,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同时各地区各单位要主动向本地区本单位领导汇报,争取行政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用工会经费或行政福利费为职工代缴互助金,更大限度地让利于职工。
附件:1.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2.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
3.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4. 单位人员信息表
大 连 市 总 工 会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负担,市总工会组织开展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活动开展,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实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活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
第五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总工会党组提名,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市总工会、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工会、企业、职工代表组成。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相应成立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管委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2. 审议批准中心的年度医疗互助实施细则和工作报告;
3. 讨论决定对互助金、补助金标准的调整;
4. 审查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5.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审会的职责是:监督审查(审计)中心及下设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情况;向职工及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情况;列席管委会全体会议。
第七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是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 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2. 负责互助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3. 指导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开展业务并负责对其督促检查;
4. 对互助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5. 负责编制预决算;
6. 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承担互助金收交、补助审批、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九条 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大连市管理,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参加活动。
第十条 各级工会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广大职工参加活动,为职工参加互助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活动分期进行,起止时间全市统一。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请参加。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来源:
1. 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2. 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 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4. 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每期互助金的交费标准由中心提出建议,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每个互助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可按当期“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获得相应的补助。
第十四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请于到期日前三十日交费。
第十五条 互助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互助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若有结余,由中心提出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60日内在社会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和互助活动的资产属全体参互职工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
(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参加办法及互助期限
第三条 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大连管理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千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应占职工总数的80%;千人以下的应占职工总数的90%;100人以内的单位,原则上100%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交款七个工作日后互助活动方可生效。
第五条 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本单位本季或上季参加大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人数报表复印件一份;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2. 按规定录入的《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大连市总工会网站www.dlzgh.org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3. 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六条 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互助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每人每月6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全额代缴,市总工会为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市直各单位职工每人每月补助3元。缴费方式为年缴。互助金应一次性缴纳,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各基层工会或办事处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将资金上缴市总工会,存入互助金专用账户并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互助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专门机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请补助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30个工作日内,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补助。办理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二)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三)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本人已经身故,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的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
(六)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在一个互助年度内,职工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统筹标准的医疗费用(不含门槛费),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40%报销;
(二)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45%报销;
(三)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50%报销;
(四)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55%报销;
(五)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按60%报销;
(六)50000元以上的,按80%报销。
异地就医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补助申请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直接打入申请人银行卡。
第十三条 职工出院后,应及时办理申请补助,同一互助期内多次住院者,要一次一办,集中办理的按住院次数分次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按两期中较高的给付标准计算补助金;如果未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则按在本互助有效期内的发生费用计算补助金,如果提供不了自付费用明细,则按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金。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依法由工伤(职业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和错发行为,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的权利,先前所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大连市职工互助医疗活动团体申请表
单位工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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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产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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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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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会 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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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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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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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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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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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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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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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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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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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互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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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互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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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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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为Excel表格。